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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啦!卓全再次讲解职工带薪休假政策咯

发表时间:2021-10-09 19:34

过年啦!卓全再次讲解职工带薪休假政策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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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再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假休假。职工在年假休息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日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休息5天;工作已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假休息10天;如工作已满20年的,年假休息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休息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假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假;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再统筹安排职工年假休息日期。

  年假休息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当然也可分段安排,但一般不会跨年度安排。如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工资支付当年的年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照当年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假发生的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条例的实施方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就已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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